六安市审计局是主管审计工作的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和新的职能调整,市审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审计工作方针、政策,参与研究拟定审计、财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
(二)向市政府、省审计厅报告和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 、市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 、县区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 、根据上级机关授权,审计有关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5 、市政府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他有关项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7 、其他法律法规应由市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市长提交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六)与县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区审计机关,协助办理县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对市属国有大型企业和市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八)根据有关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九)办理大要案审计查证,配合、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经济案件。
(十)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十一)承担市局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指导全市审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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